泰康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航空旅客意外保障,保障额度高,针对意外医疗也提供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自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之日起的180日内发生的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按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为限。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床位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和救护车费。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接受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则前述各项费用还必须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180日内发生的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合同保险金额的20%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通过机场安全检查后又离开候机区;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航空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航空意外医疗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累计赔付最高为约定保额的20%)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药物过敏、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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