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
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Ⅲ度烧伤(,以下简称“烧伤”),我们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具体给付标准如下: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按烧伤面积较严重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往同一部位本公司依本合同已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造成附表1所列的残疾的,本公司仅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两项中较高的一项。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医院接受治疗,自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之日起的180日内发生的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为限。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100元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100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100元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100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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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发生合同定义的Ⅲ度烧伤,我们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具体给付标准如下: (1) 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我们分别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2) 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按烧伤面积较严重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往同一部位我们依合同已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5日内在医院接受治疗,自接受治疗之日起的180日内发生的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0)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1)被保险人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12)被保险人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
(13)被保险人违反供气用气合同种的其他条例;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烧伤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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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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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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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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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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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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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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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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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 (同次事故最高赔付为约定保额的10%,累计赔付最高为约定保额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