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确定是否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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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我们按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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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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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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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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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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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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