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证,在驾驶本合同定义的交通工具时,或者被保险人作为乘务人员在本合同定义的交通工具运营过程中履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Ⅲ度烧伤(以下简称“烧伤”),本公司根据其烧伤面积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意外烧伤保险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烧伤面积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本合同所指的烧伤面积及烧伤面积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以《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为准。
意外烧伤保险金具体给付标准如下: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按烧伤面积较严重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但应扣除该被保险人以往同一部位本公司依本合同已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造成附表1所列的残疾的,本公司仅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两项中较高的一项。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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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名下的保险金额向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合同定义的Ⅲ度烧伤,我们根据其烧伤面积向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意外烧伤保险金=保险金额×烧伤面积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合同所指的烧伤面积及烧伤面积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以《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为准。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7) 被保险人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者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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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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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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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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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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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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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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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烧伤面积约定对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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