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 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于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至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的110%;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4 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 天内行使。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1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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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保险金 | 在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2%给付持续保险金。如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给付持续保险金。 |
特别保险金 | 在每交满5 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后的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 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于年满60 周岁后的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 向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 若在年满18 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交纳的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 (2)若在年满18 周岁至年满60 周岁后的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的110%; (3) 若在年满60 周岁后的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4 倍扣除满60 周岁后的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 (4) 若年满79 周岁后的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 内应交纳的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符合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的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
29 岁男性投保泰康财富人生B 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20 年交,年交保险费10000 元。
持续保险金
在交费期间内,第二年开始领取200 元的持续保险金,到交费期间结束,共可领取19 次,共领取3800 元。
特别保险金
在每交满5 年保险费后,都可领取5000 元特别保险金,共可领取4 次,共领取20000 元。
生存保险金
1、60 周岁前,每年都可领取2684 元生存保险金,共可领取29 次。
2、60 周岁后,每年都可领取5368 元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身故保险金给付
1、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已交纳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60 周岁至79 周岁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 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60 周岁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在年满79 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时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96624 元+红利大约179082元,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
0-60岁
缴费期限
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29 岁男性投保泰康财富人生B 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20 年交,年交保险费10000 元,60 周岁前,每年都可领取2684 元生存保险金,共可领取29 次。60 周岁后,每年都可领取5368 元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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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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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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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费金额×2% (交费期间内每年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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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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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费金额×50% (每交费满5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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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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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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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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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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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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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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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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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
已满18周岁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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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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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至7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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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保额-60周岁后已领取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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