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本计划中的其它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身故保险金
依据“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与“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我们按“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与“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计划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依据“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合同”及“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除给付“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外,我们再按“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计划终止。
生存保险金
依据“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生存至主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计划终止。主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豁免
依据“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本计划中被豁免保险费的主、附合同继续有效。
特别说明
被保险人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向您退还“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同时终止,本计划中的其它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计划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当本计划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纳时,由于不存在可豁免的保险费,此时本计划不包含《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及相应的豁免保险费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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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计划生效起180日后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计划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计划生效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计划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计划生效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导致罹患计划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约定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计划中的其它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约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计划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计划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若于计划生效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计划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计划生效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导致罹患计划所含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
案例
被保险人为30岁男性,投保人为其投保“泰康安康人生保障计划”,保险费交费期间为20年,保险期间为40年,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险费7307元。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计划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计划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本计划终止。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除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外,我们再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本计划终止。
4)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14.62万元,本计划终止。
5)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计划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保险利益演示表
保 |
被保 |
当年 |
累计 |
当年度红利 |
累积红利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
身故给付金额 |
生存 |
年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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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
中 |
高 |
低 |
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计划所含主合同和各附加合同的,只能同时解除主合同和各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主合同和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1)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8)项以及第(11)至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在本计划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1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3)被保险人醉酒;
(14)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5)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7)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主险-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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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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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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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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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日内非因意外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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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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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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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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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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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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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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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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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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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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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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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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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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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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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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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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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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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日内非因意外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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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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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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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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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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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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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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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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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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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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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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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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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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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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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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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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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合同约定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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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私自使用药物、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违法乱纪等行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泰康安康人生保障计划”,保险费交费期间为20年,保险期间为40年,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7307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