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康妇婴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20—40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一张保单 双倍呵护 细致周到 温馨关怀 身故保障 贴心慰藉 保费低廉 便捷实惠
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怀孕期是每个女性和孩子人生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这一时期的医疗、保健工作直接关系到孕妇及孩子一生的健康。本产品特别针对孕期的母婴设计,不仅涵盖怀孕期女性高发的羊水栓塞、胎盘早期脱离、恶性葡萄胎、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多种疾病,更包括新生儿易患的胎儿唇腭裂、脊柱裂或颅裂、先天性脑积水等8类病症。只需800元即可获得准妈妈和小宝贝孕期内的全面保障。


产品特色


网上首款针对怀孕期间孕妇及宝宝的专属保险产品!


 一张保单 双倍呵护 


专门针对孕期女性和新生宝贝高发的多种疾病设计,双重保障更安心。 


 细致周到 温馨关怀 


对新生儿发病率和治愈率较高的8项先天疾病给予保障,帮助宝贝健康成长。


 身故保障 贴心慰藉 


不论是大人还是孩子,如不幸身故,都将获得约定保险金额,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


 保费低廉 便捷实惠 


只需800元,即可获得10万孕期保障;官网投保,无需体检,操作更便捷。


保障内容


妊娠疾病/先天畸形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

保障责任

保额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若为活产新生儿且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若自被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且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畸形,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 若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我们按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这3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
保险案例

案例1:
    

安玲今年29周岁,怀孕16周,从未有过为人母体验的安玲希望为即将出生的小生命提供周全的准备。由于身体不便,安玲几乎所有东西都在网上购买,在淘防辐射服时发现了泰康e康妇婴疾病保险,它不仅可以为自己提供妊娠期的疾病保障和身故保障,还能给宝宝提供保障,这让对怀孕充满不确定恐惧的安玲获得了安心的感觉。于是她立即购买了此产品,保费800元。
    

  在安玲怀孕第36周时被检查出有第二级胎盘早剥的现象,医院为安玲紧急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术后,宝宝在护士和安玲的精心呵护下平安地度过了第一周,如今安玲和她健康的宝宝都已经顺利出院。同时,安玲在保险公司服务人员的帮助下领到了5万元保险赔偿金。


案例2:


  李莉自己经营了一家小型的外贸服饰店。由于平时的工作比较忙碌,她35岁时才怀孕,现在已经是孕期第19周。第一次当妈妈的李莉希望为即将出生的宝宝提供全面的保障,她在网上购买孕妇奶粉的时候发现了泰康e康妇婴疾病保险,该保险不仅可以为自己提供妊娠期的疾病提供保障,还能为待出生的宝宝提供全面的保障,李莉很快就在网上填写了个人信息并直接在网上完成了支付,共花费800元。

 

  在怀孕37周时,李莉去医院做例行的B超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宝宝患有先天性脑积水,需要在宝宝出生后进行手术引流。李莉听说这个消息后非常难过,自从怀孕之后,自己那家小型外贸服饰店就没有继续经营了,近一年都没有收入,而手术必然要花费一笔不小的费用,但她很快想起了之前购买的泰康e康妇婴疾病保险,翻开条款一看,先天性脑积水果然在保障范围内。
     

宝宝出生后顺利地进行了手术引流,而且没有出现其他并发症。李莉通过泰康公司的服务人员帮助下,顺利地领到了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这笔赔偿金帮助她度过了这个难关。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准妈妈为20周岁至40周岁的成年人,未怀孕或者已怀孕但孕周未满28周(约7个月)的健康女性。
小宝贝为准妈妈在保险期间内分娩的新生儿。 

 

保险期间

 

一年期,可续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第一被保险人或者第二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第一被保险人自杀,但第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第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第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5)第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6)第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第一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8)第一被保险人或者第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9)在投保前第一被保险人已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者多种妊娠疾病;  

 

(10)投保人或者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悉第二被保险人于分娩前已患先天性畸形;  

 

(11)第一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者计划生育政策期间;  

 

(12)第一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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