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顺旅行保障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2-7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保障全面,出行无忧; 自由定制,随心选择; 网上直销,实惠便捷; 随走随投,方便快捷;
产品描述

产品名称 e顺旅行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履行约定的承诺  呵护一路的旅程
投保年龄 2-70周岁 交费方式 随走随投
保障利益 1、保障全、保障高、价格合理;
2、一张保单保多人、方便快捷;
3、全球24小时救援服务;
4、随走随投,无国家限制;
保障额度 最高40万

 

e顺旅行险的优势


    保障全面,出行无忧:该保险不仅涵盖了意外伤害保障、意外医疗及住院津贴,而且由全球三大援助公司之一的法国优普环球援助公司提供全球24小时救援服务。

    自由定制,随心选择: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e顺旅行险中的保障及保障额度。

    网上直销,实惠便捷:网上直销为您节省诸多中间费用,让您实实在在消费。

    随走随投,方便快捷:网上购买方便快捷,随时需要随时就买,不耽误您的每一分钟。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旅行中遭受意外在180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险金扣除意外残疾保险华人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旅行中发生意外发生180天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述伤残项目对应的标准伤残等级按“人身伤残成都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合同定义的Ⅲ度烧伤,我们根据其烧伤面积向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紧急救援责任 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下列责任:中文热线电话、安排就医和承担医疗费用、转院治疗、转运回原居住地、安排子女会员居住地、后事安排和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合理住院治疗,我们将按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合理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100 元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赔偿金。
保险案例

案例一:长假国内游

王女士准备十一带女儿欣欣去云南游玩,她选定了一套经济型的旅行保障

出行地点:云南 | 出行时间:7天 | 出行人数:1成年人+1未成年人


保障内容:


意外伤害保额:未成年人5万 成年人50万


意外伤害医疗:未成年人1万 成年人2万


意外住院津贴:未成年人100元/天 成年人100元/天


保费仅需:37.45元


案例二:出国蜜月游


刘先生准备与新婚妻子去马尔代夫旅游度蜜月,他选择了一份二人旅游保险计划。


出行地点:马尔代夫 | 出行时间:6天 | 出行人数:2成年人


保障内容:


成人意外伤害保障:50万*2成年人


旅游救援保障:75万*2成年人


保费仅需:510元


案例三:新年全家游


王先生准备在新年与家人同去海南游完,他选择了一套一家三口出行保障方案。


出行地点:海南 | 出行时间:7天 | 出行人数:2成年人+1未成年人


保障内容:


成人意外伤害保障:50万*2成年人


儿童意外伤害:5万*1未成年人


意外伤害医疗:2万*2成人;1万*1儿童


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3人


保费仅需:79.44元


 

投保须知

我公司对以下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欧洲:波黑,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 

 

亚洲:伊朗、阿富汗;印度尼西亚的亚齐、马鲁古、伊里安、加里曼丹省;塔吉克斯坦、黎巴嫩、伊拉克、柬埔寨、巴基斯坦、巴勒斯坦、以色列、东帝汶、斯里兰卡,Cocos Islands,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布隆迪、中非、塞拉利昂、卢旺达、阿尔及利亚、肯尼亚、叙利亚、刚果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利比亚、索马里、安哥拉、卢旺达、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中美洲:海地

 

大洋洲:美洲萨摩亚群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 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 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投保年龄

 

2-70周岁

 

2-17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本计划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60-70周岁的人投保本计划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其它人投保本计划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烧伤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非法搭乘交通工具、非法使用交通工具,或搭乘违法违规运营的交通工具;

 

12.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乘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因上述情形(1)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烧伤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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