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九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4)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一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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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在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① 身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②累计所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2)在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 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
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年满18、19、20、21周岁后,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上述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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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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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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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18至21周岁每年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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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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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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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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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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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倍保险金额-已领取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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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岁,为自己快一岁的小女儿投保了泰康阳光旅程教育金保障计划,选择10年交费期间,保障至30周岁。其中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3060元,保险金额为100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