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在年满12 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在年满13 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在年满14 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7);
② 您累计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 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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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12、13、1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我们分别给付保额,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在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① 身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② 累计所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2)在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 倍减去身故之日前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
投保年龄
满30天-9周岁
保险期间
至14周岁
缴费方式
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且必须同主险一致
缴费期间
趸交、3年缴、5年缴、10年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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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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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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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12至14周岁每年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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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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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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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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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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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倍保险金额-已领取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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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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