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9周岁
投保年龄
至14周岁
投保年限
提供12、13、14周岁的初中教育金;最高3倍保险金额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在年满12 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在年满13 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在年满14 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7);

 

② 您累计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 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生存至12、13、1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我们分别给付保额,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在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① 身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② 累计所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2)在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 倍减去身故之日前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满30天-9周岁


保险期间


至14周岁


缴费方式


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且必须同主险一致


缴费期间


趸交、3年缴、5年缴、10年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9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约定保额
(12至14周岁每年领取)
身故
未满12周岁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已满12周岁
3倍保险金额-已领取生存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

多少钱

王先生30岁,为自己快一岁的小女儿投保了泰康阳光旅程教育金保障计划,选择10年交费期间,保障至30周岁。其中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544元,保险金额为20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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