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自选起付线,高额保障,安心无忧
为客户度身定做,灵活约定赔付比例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就诊而导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保单年度内超过约定的起付线时,对于超出部分的费用,保险人按与投保人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投保时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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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就诊而导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保单年度内超过约定的起付线时,对于超出部分的费用,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总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
投保条件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为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为其职员及家属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 不符合投保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行为;
(3)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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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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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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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需支付合理费用×约定领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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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不符合投保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行为,战争、军事行动、暴乱以及保单特别约定的等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