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门诊、住院均可保障,免除后顾之忧
分级累进,比例给付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医院治疗本人支付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5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内分档按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比例(60%-90%)累进计算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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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5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0)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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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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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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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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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在中国大陆意外地区治疗、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疗养、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牙科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导致的整容、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