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费率低廉,保障高
投保简便,学校集体投保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50元,本公司按超过免赔额5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项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保险金额的20%。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人民币10元,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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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合同约定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照所列比列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50元,我们按超过免赔额5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保险金额的20%。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人民币10元,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按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确定的,不足1 学年的按1 学年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发生医疗费用或者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0)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发生医疗费用或者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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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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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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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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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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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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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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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需支付合理费用-50 (最多赔付不超过约定保额的20%) |
意外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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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合理住院天数–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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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保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疗养、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非中国大陆境内接受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