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保障范围广,可根据需要灵活选择境内游、境外游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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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旅行中遭受意外在180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您与我们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违法违规运营的交通工具;
(12) 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乘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3)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时。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被投保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非法搭乘交通工具、身处任何航空交通工具、在高危场地进行职业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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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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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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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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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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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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