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团体定期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保费低,保障全面,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均可覆盖,可增强企业凝聚力,转移企业财务风险,定额给付,配偶、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
产品描述

 

产品特点

 

保费低,保障高,物美价廉


保障全面,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均可覆盖


增强企业凝聚力,转移企业财务风险


定额给付,理赔手续简便


配偶、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体现团体福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约定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打斗、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团体定期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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