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关怀
规划与您生命等长的现金流
二重保障
1、双倍意外身故保障
2、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三大亮点
马上领、保证领、终身领
四大功能
养老规划、资产传承、财富增值和人身保障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年金领取额 ×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含60 周岁生日)后,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含18 周岁生日)至年满80 周岁前(不含80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为:
①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10%;
②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后身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为:按照本合同2.4 条“生存保险金”约定的方法,计算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80 周岁前(不含80 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所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累计数额(不计息),该数额即为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至年满80 周岁前(不含80 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非意外身故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的2 倍,但同一被保险人的所有《泰康幸福人生A 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单的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如下数额为限:100 万元与所有上述保险单按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前(含80 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
选择权在 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 日内,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20 倍,本合同终止。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 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 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
投保人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 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 保险费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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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年金领取额 ×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在年满60 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在年满60 周岁后,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2)若在年满18 周岁后至年满80 周岁前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为:① 若在交费期间内身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② 若在交费期间后身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自身故之日至80 周岁前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所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累计数额,该数额即为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3) 若在年满18 周岁至年满80 周岁前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非意外身故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的2 倍。(4)如果在年满80 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 内应交纳的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发生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符合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的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应交纳的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
缴费方式
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其他,
投保年龄
18-60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高残,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高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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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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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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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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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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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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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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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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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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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含)至80周岁非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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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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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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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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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前未领取的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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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含)至80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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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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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交全部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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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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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岁前未领取的生存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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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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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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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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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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