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月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十个月内,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女性妊娠疾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为该保单年度所缴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以下各项保险金的给付按照索赔申请的先后顺序为准,且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女性妊娠疾病”,且于确诊三十日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新生儿在四周岁前,经“医疗机构”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新生儿先天性病”时,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三、分娩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娩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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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分娩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 如果本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了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则分娩身故保险金为扣减已给付的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分娩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即终止。 |
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 | 若在怀孕期间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合同所列明的“女性妊娠疾病”,且于确诊三十日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新生儿在四周岁前,经“医疗机构”确诊患合同所列明的“新生儿先天性病”时,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新生儿满四周岁后,本公司不负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生育的;
二、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生育的;
三、 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各项情形。
投保须知
· 投保年龄:20周岁-40周岁,续保可至45周岁
· 保险期间:一年
· 缴费频率:年缴
刘女士29周岁投保泰康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基本保额20万元,年交保费200元,保障1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生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生育、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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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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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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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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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妊娠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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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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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0% (若确诊后生存满30天,可领取)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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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0% (4周岁前确诊,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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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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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领取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已领取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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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十个月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