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残疾豁免保费定期寿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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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8周岁-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提供残疾豁免保费保障,若被保险人残疾,则可免交对应主险未交各期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残疾,经我们认定的残疾鉴定机构证明属实,则自其残疾后首个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直至被豁免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被保险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残疾的规定。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持续残疾证明

被保险人残疾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持续残疾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被保险人残疾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残疾证明和体检必须由我们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这些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残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被保险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残疾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残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中止。

 

特别注意事项

一旦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不接受您任何选择性的保险费增加或更改交费方式的申请。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残疾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合同所指的残疾,经我们认定的残疾鉴定机构证明属实,则自其残疾后首个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及本合同的保险费,直至被豁免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被保险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残疾的规定。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9)。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周岁~60周岁,最高续保年龄65周岁
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缴费期
缴费方式:年缴

谁能保
18-6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附加残疾豁免保费定期寿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残疾豁免保费
免交主险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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