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希望之星少儿教育保障计划(停售)
少儿
投保范围
0-12周岁
投保年龄
至25周岁
投保年限
专属少儿投保的教育保障计划,18周岁、22周岁、25周岁可领特别教育金,25周岁可一次性领取累计分红。投保人因意外或投保2年后非因意外身故,可免交剩余未交各期保费。
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希望之星少儿教育保障计划”是以《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为主险,附加《泰康附加身故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组合而成。  

 

“希望之星少儿教育保障计划”是专门为家长准备子女的教育金而开发,在子女18岁、22岁和25岁时,分别提供一笔保险金用于高等教育支出。
是家长关爱子女、投资“未来”(即提早准备教育金)的最新选择。 本计划除可向子女提供保险金用作教育以外,还向投保人提供保费豁免保障。 

    

计划特色

    

呵护成长,投资“未来”  

分期积累,方便理财

参与分红,累积生息  

保费豁免,爱心无忧 
   

保险利益
    

生存给付 

 

子女年龄
领取金额
18周岁
保额的50%
22周岁
保额的30%
25周岁
保额的20%+累积红利


豁免保费 


若投保人不幸因意外伤害(或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非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豁免以后各期保费,子女享受的各项生存给付不受影响。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别教育金 子女在18、22、25周岁分别获得的教育金为保额的50%、保额的30%、保额的20%+累积红利。若投保人不幸因意外伤害(或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非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我们将豁免以后各期保费,子女享受的各项生存给付不受影响。
豁免保险费 若不幸因意外伤害(或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非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我们豁免以后各期保费,子女享受的各项生存给付不受影响。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见5.9释义); 2. 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含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若在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减去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险案例

 

王女士30岁,儿子1岁,为了儿子将来接受良好的高等教育,王女士设定了10万元的最低教育金目标。


经过认真考虑,她选择了投保“希望之星少儿教育保障计划”,保险金额10万元,每年交主附险保费合计5210元,交至儿子17岁,可得保险利益如下:


儿子18岁时,可领取5万元的保险金用于大学教育;


儿子22岁时,可领取3万元的保险金用于硕士教育;


儿子25岁时,可领取2万元的保险金用于博士教育;


此时,保险合同期满,王女士还可一次性领取累积红利,用于补贴儿子博士教育或者创业。


万一王女士不幸因意外伤害(或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非因意外伤害)而身故,以后各期保费无需交纳,以上各项保险利益均不受影响。通过以上保险计划,王女士为儿子今后的教育成长在财务上做出了一个十分周详而稳健的安排。

 

投保须知

 

被保险人年龄


0至12周岁(含)

 

投保人年龄


交纳保费期满时不超过50周岁


投保人身份


须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投保金额


本计划最低保额1万元,按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最高保额30万元。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下列第一至七项任一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第八项规定的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1.2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行为;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遵医嘱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见5.9释义);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见5.9释义)期间。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5.9释义)。


保哪些
主险--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18周岁

保险金额×50%

22周岁

保险金额×30%

25周岁
保险金额×20%
身故
首个生存金给付日前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证现金价值
首个生存金给付日后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生存保险金

 

附加险-- 泰康附加身故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主险投保人非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本合同生效2年后非意外身故,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主险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谁能保
0-12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置身在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上(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固定航线班机者除外)、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附加身故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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