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养老年金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只要领取开始,保证领取二十年
月领方式满足广大客户的养老需求心理
保全本金收益,放心规划养老
缴费期间及领取年龄多样选择,灵活满足客户的养老规划需求
费率不分男女,保险责任简明易懂
保障利益
身故给付
在合同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个金额取大:
1)被保险人已经缴纳的本合同保险费无息累计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日的本合同保证现金价值。
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日,本公司将每月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向被保险人 给付年金,无论被保险人生存或者身故,保证支付20年。20年给付期满,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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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前,若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个金额取大: 1)已经缴纳的合同保险费无息累计之和。 2)身故日的合同保证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养老金领取日,我们将每月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付年金,无论生存或者身故,保证支付20年。20年给付期满,合同终止。 |
35岁的小王,投保《泰康恒泰养老保证年金保险》,购买了10份(每月领取1000元)。按照不同的领取年龄及缴费期,其收益情况如表所示:
领取时间 |
总投资回报率 |
缴费累计 |
领取累计 |
50岁 |
36.87% |
每年缴费:11690元 |
每年领取:12000元 |
缴费年期:15年 |
领取年期: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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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投入:175350元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领取年龄
50/55/60周岁
保险期间
至年金领取年龄后20年
缴费期间
趸缴/3/5/10/15/20年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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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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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年金领取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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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 (每月领取一次,领取期间身故由受益人照常领取直至领取满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