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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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两全理财产品,提供满期金和身故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更高,还可享受公司经营红利。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保险金额
年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数)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年交保险费的,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2
年交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2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保单生效1年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单生效1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年交保险费的,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2 年交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2
满期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保险金额 年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数)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出生满30天-65周岁身体健康的人都可以投保。  

保险期间 
    
  您可以选择
一次交费:1000元/份
每年交费:1000元/份(直至保险期间满) 
 

谁能保
0-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若为一次性交费保单,则满期金为保险金额)

非意外身故
保单生效未满1年
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已满1年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若为一次性交费保单,则按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2

(若为一次性交费保单,则按保险金额给的两倍给付)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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