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 120 种重疾(含 28 种行业统一规定的重度疾病,如恶性肿瘤 -- 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等),保险公司按 “基本保额、累计已交保费、确诊时现金价值” 三者中的最大值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 全残保险金 |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合同定义的全残(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认定为第一级伤残),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或鉴定机构鉴定后,保险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计算方式同重疾险金),合同终止。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且预计存活期低于 6 个月),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计算方式同重疾险金),合同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身故,未满 18 周岁时,按 “累计已交保费、身故时现金价值” 的较大值给付;已满 18 周岁时,按 “基本保额、累计已交保费、身故时现金价值” 的最大值给付,合同终止。需注意,上述四项保险金仅给付一项,给付后合同即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