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泰康人寿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乘以一定比例(0-17周岁为100%,18-40周岁为160%,41-60周岁为140%,61周岁及以上为120%)。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泰康人寿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