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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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险金 |
自合同第6个保单年度起,至第10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以下对应比例给付特别保险金: 趸交:15%;3年交:50%;6年交:100%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被保险人在每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特别保险金与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