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幸福延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保障产品,提供生存保险金、养老金、祝寿金、身故保险金保障。
产品描述

泰康幸福延年年金保险(分红型)特点:

1、持续给付,持续积累

自合同生效第6个保单年度起,至养老金约定领取年龄前,每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祝寿延年,长寿人生: 到达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领取祝寿保险金,助力长寿人生。

2、保证领取,让爱延续

被保险人到达养老金约定领取年龄,年领养老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且保证给付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八十岁。

3、年度分红,长期尊享

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每一保单年度分红状况。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 6 个保单年度起,至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该日)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被保险人年满 106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按合同约定的领取金额、领取频次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80 周岁、90 周岁、10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生日当天)生存,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 在达到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b)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已交纳的保险费。

2、 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零。

投保须知

保证领取:至80周岁

领取方式:年领、月领

领取年龄:65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在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更多详情见条款。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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