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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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18周岁前身故:按已缴纳保费、现金价值,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18周岁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费乘以对应比例、累计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的K增值部分之和,三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保险期间对应的k值:15年,3.8%;20年,4.2%;25年,4.5%。 |
生存保险金 |
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累计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的K增值部分之和,两者之和给付生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