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年龄: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保险时,保险公司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9周岁。若您在被保险人70周岁至104周岁期间投保保险的,须在上一保险合同届满60日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2、保险期间: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3、给付限额:合同的给付限额为200万,在保险单上载明。
4、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保险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细胞免疫疗法医疗保险金 |
包含:床位费及膳食费、陪护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护理费、药品费、检查化验、治疗费、医生费(诊疗费)、材料费。 |
交通费用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及1名陪同人员以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治疗”为目的的行程安排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公司在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 |
住宿费用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及1名陪同人员以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治疗”为目的的住宿安排产生的住宿费用,保险公司在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且该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60日为限。 |
细胞免疫疗法康复津贴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完成“医学治疗”中描述的治疗步骤的第6步“CAR-T 细胞的回输”治疗的,保险公司向该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细胞免疫疗法康复津贴保险金5万元,该保险金一次为限。 |
治疗期疾病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治疗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该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治疗期疾病身故保险金10万元。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保险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2、非指定医疗机构收取的医疗费用、未经医生开具的处方或者申请单而自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精神和行为障碍、性病;
5、并发症的治疗、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医用康复器械、体外或者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者用具及其安装费用;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