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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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19、20、21周岁后(含生日当天)的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教育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10周岁(不含10周岁),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教育保险金的责任。 |
成家立业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后(含30周岁生日)的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成家立业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第6个保单年度4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 |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日内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106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