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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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不同种类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保险合同自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关于保险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对应的保险金数额:未满18周岁11(不含18周岁生日),累计已交纳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少儿重疾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被保险人确诊该重大疾病时的年龄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重疾关爱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成人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被保险人确诊该重大疾病时的年龄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