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住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3、精神和行为障碍;
4、被保险人子宫体腔内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义肢、安装义眼、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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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