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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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期间且在住院部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及膳食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各项医疗费用对应的日限额及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约定特殊门诊治疗的: (1)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2)门诊肾透析;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对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且在门诊部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各项医疗费用对应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4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