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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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和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津贴的乘积,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其中,免赔天数、住院日额津贴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大于约定的免赔天数,保险公司在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对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一次约定的免赔天数;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小于约定的免赔天数,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约定的免赔天数。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且在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的住院,保险公司仍在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后的住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合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