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14、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2)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
(4)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 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 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非 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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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
健保通医院住院津贴保险金 |
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治疗,且被保险人在泰康健保通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每次在泰康健保通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的1.5倍给付健保通医院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附加合同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健保通医院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之和最高以180日为限。 |
“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疾病,对于被保险人接受以该“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为主要诊断的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每次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疾病而发生的实际住院天数和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的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津贴保险金。 |
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实际住院天数和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的6倍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个保单年度内,附加合同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日为限。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