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 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2)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 疾病、中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 责任,且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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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照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累计以三次为限,且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照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累计以三次为限,且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如果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照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中身故保险金的数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b)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二十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身故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0%。自合同生效后第二十一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身故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其轻症疾病确诊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则自其中症疾病确诊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