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者轻度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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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关于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保险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23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