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第(一)项免除事项发生身故的,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第(二)-(七)项免除事项发生身故的,我们向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合同效力终止。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3.3效力中止”、“8.3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18周岁(不含),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费次数;已满18周岁(含),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费次数×130%。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
生存保险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次数×130%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