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该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合理医疗费用,该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非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未经医生开具的处方或者申请单而自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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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该特定疾病满足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所列明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20,000元。 保险各保险期间内累计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若在以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已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不再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且该特定疾病满足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所列明的给付条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特定疾病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保险,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且符合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对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治疗同一种特定疾病而发生的特定疾病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按照上述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非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一般疾病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给付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