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高残或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高残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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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累计已交纳的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高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