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责任免除事项(1)导致身故的,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
被保险人因责任免除事项(2)-(7)导致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1.3等待期”、“3.3效力中止”、“8.3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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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之和: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