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门诊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相关并发症;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4)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视力矫正手术、因非意外伤害导致的牙科疾病对应的治疗,康复治疗;
(7)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残疾用具;
(8)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代谢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精神、行为或神经发育障碍、肿瘤疾病、发育异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为准),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但因输血原因导致的除外;
(9)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服刑期间;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13)营养补充类药品费用、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费用、美容费用及减肥类药品费用、预防类药品费用、中成药费用、中药费用,包括中医方剂、含有中药成分的复方药品、药食同源类中药材等药品费用;
(14)各类医疗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15)被保险人因购买超过90天药品而产生的费用;
(16)手术治疗费用及其并发症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诊手术、日间手术、住院手术等;
(17)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而发生的费用;
(18)非本合同儿童保健医疗责任中列明的服务项目,例如:基因筛查、过敏原筛查、听力筛查、骨密度检查、微量元素检测等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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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合同或非续保合同时,自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合同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接受门诊治疗及与该门诊治疗原因相同的所有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儿童保健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以儿童健康干预为目的,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对于其在合同约定的儿童保健次数内,对由此发生的合理、必需的且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诊疗费用和检查检验费,本公司在每次儿童保健限额内承担给付儿童保健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门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必需的且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门诊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每次门诊免赔额后,在每次门诊限额内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