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5个到第9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取值如下:趸交,比例10%;3年交,比例30%;5年交,比例40%;10年交,比例50%。
养老保险金
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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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后的第5个到第9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取值如下:趸交,比例10%;3年交,比例30%;5年交,比例40%;10年交,比例50%。 |
养老保险金 | 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1.4、3.2、6.1、8.1、8.3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