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医学必需的住院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床位费;
(2)膳食费、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院拥有的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陪床费: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院提供的膳食费;
(8)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对于因意外发生的住院,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的住院,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医学必需的特定门诊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等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4)门诊手术费;
(5)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年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年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限额时,本合同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120种重大疾病中一种或者多种,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和特定门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本公司首先按照上述约定给付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后,本公司再对下述费用,按本合同有关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床位费;
(2)膳食费、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院拥有的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陪床费: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院提供的膳食费;
(8)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9)门诊肾透析费;
(10)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11)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12)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
(1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对等待期后发生的重大疾病住院,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重大疾病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其中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为65%。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及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年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之和为限,当年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限额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继续续保的,我们免于收取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本合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医学必需的住院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床位费; (2)膳食费、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院拥有的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陪床费: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院提供的膳食费; (8)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对于因意外发生的住院,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的住院,在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医学必需的特定门诊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等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4)门诊手术费; (5)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年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年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限额时,合同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120种重大疾病中一种或者多种,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和特定门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上述约定给付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再对下述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床位费; (2)膳食费、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院拥有的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陪床费: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院提供的膳食费; (8)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9)门诊肾透析费; (10)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11)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12)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 (1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对等待期后发生的重大疾病住院,在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重大疾病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其中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为65%。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时,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继续续保的,保险公司免于收取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合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7)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8)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1)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医疗费用不受此限;
(12)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但因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除外;
(1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