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情尊享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重疾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3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的住院或特殊门诊,以及由该次住院或特殊门诊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或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及与该特殊门诊治疗原因相同的所有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因意外发生的住院,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的住院,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医学必需的特殊门诊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因意外发生的特殊门诊,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的特殊门诊,在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特殊门诊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与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界定的25种重大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和特殊门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约定的费用,本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后,本公司再对下述费用,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对等待期后发生的重大疾病住院或特殊门诊,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后30日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重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时,自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3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的住院或特殊门诊,以及由该次住院或特殊门诊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因意外发生的住院,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的住院,在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医学必需的特殊门诊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因意外发生的特殊门诊,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的特殊门诊,在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特殊门诊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与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患合同所界定的25种重大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和特殊门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约定的费用,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再对下述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对等待期后发生的重大疾病住院或特殊门诊,在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后30日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重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的疾病;

 

(7)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8)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1)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医疗费用不受此限;

 

(12)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但因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除外;

 

(1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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