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其对应的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时间有关。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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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
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其对应的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时间有关。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1.4、2.4、3.2、6.1、8.1、8.3、9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