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情顺安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普通意外伤害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项目,我们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分为下列九类,您在投保时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类或多类,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客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火车、动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或动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或动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或动车车厢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地铁、轻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地铁或轻轨,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地铁或轻轨车厢起至走出地铁或轻轨车厢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5)乘坐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营运汽车,并遵守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营运汽车车厢起至走出营运汽车车厢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6)驾驶或乘坐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并遵守安全驾驶或乘坐的相关规定,自进入所驾驶或乘坐的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驾驶或乘坐的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车厢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7)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私家车,并遵守安全驾驶或乘坐的相关规定,自进入所驾驶或乘坐的私家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驾驶或乘坐的私家车车厢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8)电梯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9)燃气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所选择的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及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该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因该特定意外事故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因该特定意外事故已给付的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我们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该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因该特定意外事故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因该特定意外事故已给付的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的相关规定,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此条责任免除仅适用于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中的各类交通工具责任);

 

(12)未经有关部门或燃气公司的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此条责任免除仅适用于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中燃气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3)被保险人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规定,如超载运行、在楼层与轿厢接缝处滞留、撬开厢门等(此条责任免除仅适用于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中电梯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2.2、2.4、3.2、6.1、6.3、6.6、7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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