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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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1.4、3.2、6.1、8.1、8.3、9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