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的,或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86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26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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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时,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的,或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86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26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2、73种重大疾病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2.3、3.2、6.1、6.3、7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19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