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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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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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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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及《三峡附加福多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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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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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及《三峡附加福多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的年交保险费与保险费应付期数乘积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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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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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附加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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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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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8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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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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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确诊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5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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