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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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不含),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给付后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且交费期间未届满,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给付后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且交费期间已届满,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之较大者,给付后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给付比例:18 周岁至 40 周岁 160%;41 周岁至 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