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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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不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给付后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且交费期间未届满,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给付后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且交费期间已届满,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之较大者,给付后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